(一)比賽時間、得分與延長賽

· 1.比賽時間應為4節。
· 2.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延長賽之前,其休息時間為2分鐘。
· 3.中場的休息時間為15分鐘。
· 4.比賽表訂開始時間前,應有20分鐘的休息時間。
· 5.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同時,應進行每次5分鐘的延長賽。直到分出勝負為止。
· 6.比賽終了前,幾乎在計時鐘信號響起同時,遇有犯規,應比賽結束後進行罰球。
· 7.若由於此罰球而進入延長賽,任何在比賽時間終了後的犯規,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,應於延長賽開始前執行罰球。



